【ZOL汽车电子】俗话说的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句话也非常适合各国的改装界,每个国家的对改装车的法规不尽相同,但大致相同的是保障各个方面的安全是大的方向,包括车辆安全和驾乘人员的安全以及行人安全等等。在这样的大框架下每个国家的改装法规的可操作性也是不一样的,鉴于我国改装法规现状来说,我们还是建议广大车主不要轻易改装自己的爱车。为什么这么说,且看下面分解。
不了解法规,擅自改装的车辆很麻烦
现在的私家车越来越多,汽车个性化也越来越强,这样的个性化的追求靠整车厂是满足不了如此丰富的需求的,所以各国的改装汽车也有非常大的市场,每个国家对于改装车的政策也不尽相同。我国的很多车主为了追求汽车的性能也会试着去改装自己的爱车,在改装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我国对改装车是什么样的政策法规?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关于汽车外观等变更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对于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收存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
第十条 更换发动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收存发动机的来历凭证。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
(一)变更后的车身颜色;
(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
(三)机动车更换车身、车架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四)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五)更换整车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注册登记日期;
(六)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七)变更后的使用性质;
(八)需要办理机动车档案转出的,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九)变更登记的日期。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填写《变更备案申请表》,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第四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6项改装标准
16项改装标准细则,细则将涵盖包括汽车外包围、音响、踏板改加、避震、轮毂、强化件加装标准、汽车灯光、内饰、改色贴膜、行李架改加装标准、汽车电脑系统、电路、外观、内饰改装后空气检测标准及汽车改加装安全检测、配件可靠性检测标准在内的共计16种汽车改装标准。
编辑总结:想要改装车辆的车主一定要详细阅读以上《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关于汽车外观等变更的有关规定,以及各项改装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细则和标准改装车辆,否则,既通不过车辆年检,又有面临罚款的危险。所以改装需谨慎。
本文属于原创文章,如若转载,请注明来源:鉴于改装法规的现状,车辆不要轻易改装//gps.zol.com.cn/679/6792048.html